作者:撕空南瓜
图片来源:新宁物流公告
3月2日,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新宁物流(300013.SZ)下发关注函,要求其说明董事会“拒绝接受”曾卓和中原金控所提提案及议案是否属于“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”的情形并说明理由。
早在2月18日,新宁物流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,就上市公司两大股东试图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被拒绝等事项进行回复。资料显示,曾卓及中原金控分别持有新宁物流8.13%、7.43%股份,合计持股15.56%,此前两者联合签署《关于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,提出补选两人为非独立董事议案。
新宁物流表示,曾卓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。但如本次补选2名非独立董事,则曾卓联合中原金控将合计拥有6席非独立董事席位中的4席,且两者合计持股远超其他股东,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,并可通过其表决权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,导致其具备《办法》规定的控制公司的条件,由此两者实际控制暨收购公司的非法收购行为将成为既成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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